发布时间:2022-05-11 02:24:40 人气:85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的安全运行和节能管理的各项制度,具体内容按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四章进行制定。
(1)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2)锅炉适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
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
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
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6)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
(7)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8)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
(9)工业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炉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不高于10%;
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不高于2%。
(10)锅炉水质处理应当满足锅炉水质处理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响应标准的要求。
(1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相同部分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 (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2)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材料;
3)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4)锅炉安装、改造与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5)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
6)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7)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8)锅炉水质处理检验报告;
9)燃料分析报告。
提醒:如不按规定的方法烘炉,可能会使炉墙开裂、变形、塌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